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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的发展历程和今天的现状就是融资租赁业明天的发展历程和届时的现状
时间:2016-03-03

律师业和融资租赁业两个行业差别太大,有人会说根本没有可比性,其实我类比的不是业务,主要侧重发展历程和现状,微友不要以此为由拍砖与我。

本文不涉及金融租赁,且纯属瞎说,与微友共乐之。

起步时间基本相同

律师业在文革砸烂公检法时取缔了,律师怎么能为坏人辩护?80年代初,各地律师事务所逐步恢复,当时有些地方叫“法律顾问处”。

自1981年4月我国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至今,融资租赁行业风雨兼程35年,几经沉浮,起起落落,从一个不为人知的小行业发展到现在的4万亿的规模,有了一席之地。

第一个十年发展历程基本相同

律师业在九十年代初之前,都是国办官办律师事务所,那时的律师事务所都是隶属于属地司法厅局或直属司法部,5所政法院校也各自有律师事务所,有的所以行业命名,比如“经济”、“金融”、“海事”,也有以排序命名,比如“第一”、“第二”、“第四”等。律师所主任基本都是组织任命的,大部分没有律师资格,律师也都是拿工资,有的律师占司法局的编制。这个阶段,律师业发展缓慢,毕竟是大锅饭、没有激励、也没有发展的大环境。

融资租赁业当时基本也处于这个状况,好像当时各部委都能批租赁公司,租赁业发展缓慢,当时也缺乏活跃的经济环境。

第二个十年律师业甩开融资租赁业超前发展

九十年代,租赁业风雨飘摇,生死难定,许多租赁公司破产清算关闭,有许多租赁公司拱手换了东家,西部租赁、浙江租赁、深圳租赁、新世纪租赁等等。当年有一些租赁公司虽然清算了或者换东家了,其实也是早期的黄埔军校,据说当年在某租赁公司的所有人包括司机后来都是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的老总或高管。

律师业则大不相同,大约自九二年开始,就允许成立合作所了,许多国办所改制为合作所,后面合伙所也可以成立了。但是,各地司法主管部门花了大约10多年时间才完全接受律师业在有业务监管的前提下的市场化运作。主要体现在合作所和合伙所的审批门槛和节奏上,说白了,一是害怕批的所过多会出问题,二是认为行业乱象是律所数量过多造成的,用行政审批的节奏来控制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主体的数量。当然,数量控制只能导致数量增速放缓数量增长延后,想筹备律师所的律师冲破来自原所、以及各地司法厅局的层层阻力,托关系想办法,最终大部分还是批下来了合作所或合伙所。因此九十年代后期,虽然各地审批律所很严而且有数量增长控制,但毕竟让律师服务这个原来完全是官办的行业充满勃勃生机和巨大的发展前景。

从这一点上来说,律师业第二个十年打下了快速发展的基础,租赁业则风雨飘摇几乎原地踏步10年。

第三个十年律师业大发展但融资租赁业刚起步

到2000年后,各地一部分地区鼓励律师业的发展,制定各种政策吸引全国各地的优秀律师到本地发展,比如深圳,是第一个把律师执业与户口不挂钩的城市,有律所接受就可以在深圳执业,90年代末吸引了大量的全国优秀律师到深圳发展,能从原地到深圳发展的,都是做了周密准备的自身各方面比较优秀的律师,律师人才储备深圳做的最早。接着就是北京,也是只要有律师所接受外地律师就可以在北京执业,但是不与户口或居住证挂钩,吸引了成百上千的全国优秀律师到北京执业。也就是说深圳和北京是全国最早进行并完成全国优秀律师人才储备的两大城市,因此,律师执业人数和律师所数量是最先快速增长最早达到数量顶峰的城市,律师的市场化水平辐射全国的影响力等各方面领先其他城市5年左右。我现在所在的城市则不同,大约2000年前,外地律师不可能到上海执业,因为要与当地户口挂钩,2001年后,陆续有了人才引进政策、居住证政策,外地律师只有办了当地户口或后来有的居住证,才能在上海执业,要在上海开设律师所,合伙人必须要有户口,这在当时外地律师很难办到,因此曲线救国,内地律师所到上海开分所,间接获取在上海的执业资格,后来政策宽松后外地在上海分所很多都关了,重新在上海设了合伙所,折腾了一圈,浪费了几年宝贵的时间。为何要这样做,据说当时的担忧或理由是担心大量外地律师来上海会扰乱当时的律师市场和执业环境,律所数量增加过快会导致无序竞争或其他担忧的事情。

实际的客观结果是什么呢?北京的律师事务所兼并重组搞规模化早于上海大约5年时间,因为许多有想法的律师都想去尝试自己搞个律师所来创业创新,有的成功了,脱颖而出成为优秀律所的后起之秀,有些可能不理想,还在撑着,有的干脆放下身价走兼并重组搞规模化的路子,这样,风向和商机就变了,再没有大量律师去设律所了,数量增速就下来了,绝对数量可能还会下降。

由于失去了第二个10年时间,到2000年后融资租赁业有所起色,但是,第三个10年的前五年融资租赁业的政策只有内资试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没有政策,到了2005年,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出台,由商务部审批,到2010年底审批权下放到各地商务厅局和国家级经开区前,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大约200家左右,从业人员也不多,大约就5000人左右,融资租赁还不为人所知,行业影响十分有限。其实自2006年起,商务部也在大力宣传推广融资租赁,我积极靠拢融资租赁也是从2006年左右开始的。

这么说,融资租赁的第三个10年相当于律师业的第二个10年,并不为过。

第四个十年律师业由量变到质变但融资租赁业仍在数量增长阶段

2010年后的几年,律师业的数量增速各地相继到顶,北京的律所规模化程度在全国是比较超前而且比较高的,宇宙级大所相继都在北京,不但成为国内最大,甚至走向全球,与国际知名律所进行并购重组,成为服务于全球的总部在北京的全球顶级律所,这也是中国律师业的骄傲和自豪。10年前20年前进行外商投资或外资并购业务时境外律师(包括香港律师)在我面前充分展现的优越感、高人一等的感觉仍然历历在目。那时我们太弱,没有专业、没有经验积累、缺乏见识、缺乏金融经济等综合素质,可以说,那时候中国的大部分律师包括我在内基本只知道一点法律。

可以讲个插曲,外资所中国代表处前几年前在中国基本都是牛牛牛,但是现在有关闭的,有撤退的,本土律师崛起,代表处的业务在萎缩。如果能够做到本地化本土化并且与时俱进,有很多代表处的业务仍然不错。最早几批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不是与外资所中国代表处类似呢?最早几批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基本都是业界学习的榜样和标杆,也锻炼出了大量的融资租赁优秀人才,而且许多做到本地化且与时俱进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至今仍然是业界榜样和标杆。

融资租赁业的第四个10年,是黄金10年,是融资租赁数量和业绩高速增长的10年。

大约2010年底,融资租赁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商务厅局委和国家级经开区以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2011年2012年融资租赁虽然下放审批权了,但是许多人不知道融资租赁,不知道融资租赁是干嘛的,至今也还有人问“你们是搞融资租凭的吗”,再者当时好多投资者包括一些服务机构玩不转香港公司。

2013年后半年上海自贸区设立、10倍外债额度、低成本利用境外资金(资金通道)、前海跨境人民币是融资租赁快速发展的四大助推器。2012年底融资租赁的数量大约560家。2013年底融资租赁的数量大约1000家。

2014年底融资租赁的数量大约2200家,为何数量增长如此之快,除了上面讲的4大助推器的原因外,还有一个因素,2014后半年传商务部要出台外商投资融资租赁新政,据说门槛要提高10倍,导致大量的投资者和服务机构突击注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2014年11月、12月、2015年1月、2月这4个月申报数量爆炸式增长。

大约2015年4月,4大自贸区试行融资租赁审批改备案制,门槛降低了,又有大量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也有许多也是突击注册,因为害怕政策收紧,果不其然,慢慢悠悠筹备融资租赁公司的到了今年2月底(春节后),有些地方收紧了。2015年底导致融资租赁的数量达到4500多家,其中金租49家,内资191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达到4300多家,数量增速惊人。

去年年底1租宝一爆炸,今年初融资租赁数量一出来,许多业内人士包括各地主管部门都担心,这么多融资租赁公司,有一多半没有做业务,是不是都跟1租宝一样都想干坏事,于是今年初,除了部分金融机构发布了歧视性的断绝与民营融资租赁公司进行通道业务合作等类似的内部文件外,有些地方明确发文或者会议精神停止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甚至有的要清理没有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以找不到联系不到融资租赁的人员为由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

其实冷静下来,1租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是披着融资租赁的外衣干的坏事,96%以上都是虚标,难道我们整个融资租赁行业都有错吗?春节后,天津的杨海田会长以及各界关心热爱融资租赁的机构、领导、专家学者、租赁公司高管等进行研讨并表达自己的看法,很多认为:1租宝与融资租赁没有多大关系,部分银行歧视我们也是暂时的,我们只要不忘本业服务于实体经济,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

因此我们不要怕融资租赁公司给我们惹麻烦,也不要担心不开张的融资租赁公司(有人蔑视并歧视为空壳公司僵尸公司)干坏事。我有以下几个观点,希望能够打消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领导的顾虑:

融资租赁的行业特点和属性决定了融资租赁紧密联系实体经济,主要是给承租人资金,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很难从社会公众、老百姓口袋里拿到钱,资金来源无非是注册资本金、股东借款、外债额度(汇率变化后这个优势基本停滞了)、合作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发债等,近期有多了个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渠道,不要怕他,只要是真实对接融资租赁项目,期限一致,不错配,没有什么好怕的。

各省区市都有舆情监测系统,如果害怕融资租赁干坏事,可以预防监管或监管前移,把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字号甚至高管姓名等关键字符与P2P等关键字符关联或匹配实时进行监测,只要监测到有哪家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有联系或牵连,可以要求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申报或披露,也可以现场检查是不是合规。如果每次都进行排查并要求企业申报有没有非法集资,如果他正在干坏事他还会给你申报吗?

不管是开展业务的公司还是暂时没有开展业务的公司,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我们提倡生而平等,不能歧视或区别对待,手心手背都是肉。大公司有些也是由无到有,由小到大一步步历尽艰辛发展起来的,都有个发展阶段或过程。有的可能不清楚即使有钱有人有业务,从拿到营业执照到能开出发票来还是需要相当一段时间的。拿到营业执照、开设基本户资本金账户,按照上海的速度大概需要一个月,如果香港公司在国内银行开设离岸账户(有网银,方便使用)也需要一个月、还要做三方关联、申请一般纳税人、核税种、购买发票、人行的租赁登记系统常用户注册及属地认证,如果外资到位还要对接银行对接项目验资衔接沟通许多事情。加上其他事情,一晃半年大半年就过去了。如果你不是大国企大央企,如果注册资金不到位也没有流水,银行很难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民营甚至地方国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前三年是非常艰苦卓绝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去年后半年外汇形势变化后,境外股东如果需要境内出去才能完成外资到位的话,基本上还要再等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注册资本出资到位。这一晃,半年大半年就过去了。如果临时建团队找项目找银行合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这些困难期的融资租赁公司,不仅要善待还要给予支持,比如税务工商查岗等共性的小问题能不能一并沟通,不要让每个小公司各自自己去解决,这方面,各地可以向东疆学习取经。

我刚到上海时的内地在上海分所第一年第二年全年收入都是羞于见人入不敷出的,如果按照现在我们业界有些对待没有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态度,我可是当年就可以被清理的。但是10多年过去了,从我这里分出去的律师开所的快10家了,从个人来说是失败的,那么多优秀的律师都没有留下来,都去另立山头,但从当时地方招商的角度,算成功了吧。他热心吸纳了我并宽容了我但也间接赢得了近10家律师所,有收入就有税收,有律师就有社保,每个所除了律师还有雇佣至少2名辅助人员。我所在的当年的外地所上海分所就是外地律师到上海执业的跳板和大本营。

可能有些注册的公司是专门用于卖壳的,我不知道这些能占多大的比例。但是我要说的是持续的清晰的不要来回折腾的融资租赁监管政策就是这些壳的天敌。如果审批改备案后又收紧,相当于给壳升值并寻找商机。如果监管政策走向清晰预期稳定,还有人去买壳吗?

如果监管政策走向清晰预期稳定的情况下还有人注册壳,其实也不用诧异,对这些人来说是生意,如果从招商的角度,如果是我,我肯定是不排斥的,相当于提前帮我招商了,最终还是要转让给实际运营的股东的,即使烂在他手里,也不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注册公司是要有成本的,每年维护也不容易。我有了这些数量就可以吸引更多的数量,有了更多的数量就可以有更多机会和概率沉淀出优秀的公司,但是没有前期的数量,就有可能没有那么快甚至没有后面增加的数量。再说,审批部门或备案部门很难区分出在审批时或备案制就能分辨出来哪些是实际经营的,哪些是将来卖壳的。

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好比企业招销售,一批一批只有少量的人最终留下来并成长起来出业绩。没有数量的积累就不容易吸引优秀的有实力的投资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前面讲的中国律师、律师事务所走向国际大舞台也是经历了律师数量和律师所数量的积累和沉淀,量变到质变前提是有量的积累。我三年前与央企下属的一家企业到北京的一个融资租赁聚集区去考察落户事宜,招商人员很牛,也不热情,首先担心业务做不起来。我们扭头就走了,最后被我游说到了上海自贸区,现在业绩很不错,很稳健。

许多融资租赁聚集地融资租赁数量很多,担心租赁公司干坏事出问题。其实除了我前面讲的舆情监测管理外,还可以发挥当地协会或招商部门、服务中心以及中介机构、律所的作用,根本不用商务主管部门一家一家打电话什么的,如果不善用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把你忙死也管不过来。比如招商人员招商责任制,哪个招商人员引荐的企业他要负责随时联系到投资者或企业高管,通过招商中心或服务中心报的由他们负责联系,通过代理公司或律所报的由他们负责联系。如果这样,掘地三尺也能把每个融资租赁公司的高管或投资者联系到(极个别除外)。我们有些业内人甚至是行业组织的人有时也说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处于失联状态,我不客气的讲,这是很不负责任的说法。凡是核过税的融资租赁公司,即使没有收入也要月月报税,税务专管员肯定能联系到财务人员,怎么叫失联,你联系不到就是失联吗?还有去年后半年以前工商不要求留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联络员的信息,去年后半年后才要求备案这些联系信息。工商联系不到企业不是很正常吗?再说,你联系企业做什么,就为了查岗?香港有数以10万计的公司,香港注册登记署和税务部门根本不可能联系每个公司,他只要联系每个公司的秘书公司即可。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众多的地区,完全可以借鉴这种模式。

金融租赁由于是严格审批制,他完全可以做到通过控制节奏来控制数量。其实我们内资外资4500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和业务量只比金租多一点点。

我们通常说一个行业健康发展其中包括数量增加是不是有序可控。这是政府设置市场准入门槛的有行政许可的逻辑。比如说金租,他的健康发展不仅是不出系统性风险,还包括数量增速有序可控。但是我个人认为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就是不出现系统性风险、融资租赁公司不干坏事,并不包括用行政审批手段来控制市场竞争主体的数量。如果政府没有设置行政许可和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不能以有罪推定的逻辑来判断是否给予审批或备案。投资者要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在4大自贸区内只要备案即可,不用批怎么控制数量,只能靠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不能说我的股东实力弱就不给批,不批的实质还是有罪推定害怕干坏事。其实按照目前的国内国际的环境和大趋势来判断的话,整个外商投资都有可能会改成备案制享受国民待遇(当然跟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试点审批相比,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超国民待遇,这是另一个问题,我另外再分析)。《外资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补充修改2014年底有过一次修改意见稿,主导思想是提高门槛。但是2015年初在4大自贸区试点审批改备案,征求意见稿就没有下文了。另外三资企业法(合资、外资、合作)都30多年了,尤其部分内容与现行《公司法》的一些内容也不一致,所以三资企业法及细则有可能废止或修改,外资租赁办法的修订估计也要考虑这个因素,如果三资企业以后都改成备案不审批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正好会把4大自贸区备案试点推广到全国,既然是备案,就很难再提高设立门槛,可能转变为加强备案后的监督管理,目前的外汇外商投资环境也不适宜提高租赁公司设立门槛来控制融资租赁公司数量。

自贸区并非沿海的专属,估计内陆配合一带一路也会在沿线布局自贸区,如果融资租赁备案制试点不取消,届时新批的自贸区仍然可以试点融资租赁备案制。

广大中西部地区的经济相比较而言比沿海差一些,这是事实。改革开放初期,沿海少数地区也得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力资金资源等各方面直接间接的支持。融资租赁聚集地有个增值税的虹吸效应,这一点中西部的领导可能有些还没有重视到,税源的培育有时也需要战略眼光,设想一下,如果90%的融资租赁公司都集中在沿海少数地区,无论直租回租尤其是回租,在融资租赁公司属地交增值税,然后在承租人所在地(大部分项目在中西部)抵扣,如果时间长了是个什么结局。将来会不会有这种现象发生,比如你要做西部某省会城市的地铁项目20个亿,各家都在竞争,当地提出个要求,必须要通过我当地的融资租赁公司来做,这样税收和GDP都在我当地。东部沿海的融资租赁公司届时一定会在西部的自贸区布局融资租赁公司(也可能选择与当地国企合作)或项目子公司。所以按照这个逻辑去判断,究竟严格审批控制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和税源培育还是批后或备案后加强监督管理不人为控制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税源培育。有些地方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都是个位数,1租宝爆炸后还停止审批融资租赁公司,还有些地级市没有审批融资租赁公司的权限也发文停止审批融资租赁公司,这些都是文字面子工程和形象工程,似乎给大领导说看看我多重视,及时停止了审批融资租赁公司。其实,即使设置了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门槛,出事就停止审批是最懒惰的防范风险的方法,同时也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符合条件,凭什么不批,当然,融资租赁目前还没有设置行政许可,这只是个假设。

第五个十年融资租赁公司由量变到质变增速放缓总量减少

从今年开始,如果中西部没有新批自贸区,融资租赁增速放缓,如果有新的自贸区,新批自贸区也重视融资租赁的话,融资租赁增速稍有回落,由于基数大了,总量会继续增加。预计到2020年底,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会达到9000家左右。之后,兼并重组规模化专业化是主旋律,其实现在也有融资租赁公司并购有业绩的融资租赁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并购融资租赁公司。比如现在的律师行业,大的超大,全业务,小的超小,做很小领域的专一业务,中间偏小的不管是专业化还是全业务,日子都不好过。超大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对手不一定是另一家超大所,有可能是移动互联网带来的律师商业模式的颠覆。

届时融资租赁行业也可能是大的超大,宇宙巨无霸,全业务,小的超小,做很小领域的专一业务或者为超大公司提供分段服务或中介业务,中间偏小的不管是专业化还是全业务,日子都不好过。超大融资租赁公司的竞争对手不一定是另一家超大融资租赁公司,有可能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或者其他新技术革命带来的整个融资租赁商业模式的颠覆。

我们现在开展业务还有法律法规、税务政策、金融环境等各方面的羁绊或局限,其实永远不变的就是变化,我也有许多法检两院的朋友,他们都深有体会,有朋友经常咨询他什么业务或生意能不能做,他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回答违法的不能做,过了朋友都笑他,如果按照他说的,我们都饿死了。我不是鼓励胡来,创新和风险和现有的各种制约怎么去平衡或突破,这是一个度或点的把握或平衡。比如说以下几个问题是否值得思考:

融资租赁也只是做到了名义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分离了,占有使用收益是不是归承租人,也就是说承租人还是要占有拥有标的物,那么在现有的移动互联网和以后的物联网技术支持和应用下,能不能把共享经济与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结合,不一定是车辆,其他租赁标的物是不是也可以做;

关于商业地产和工业厂房等不动产,如果税务政策和税收环境有突破,能不能做;

关于资金来源,目前只能主要靠银行,互联网金融有风险还成本高,但是有没有把银行垄断的归拢聚集资金的业务有朝一日有限放开,如果那样,互联网金融一定是融资租赁的重要资金来源,因为融资租赁的项目通过项目子公司很好管理,一批投资者或一群投资者对应一个项目子公司,风险隔离。

我们现在讲的融资租赁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只是根据融资租赁的原理、现行规章和税务政策的规定的字面含义理解的,没有固定不变的原理、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法规更何况是规章政策文件。

可以预见,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标的物等方面的创新还是有空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