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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船业金融支持模式亟待完善
时间:2016-03-04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由于市场需求低迷,我国造船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愈演愈烈。2015年1月,人民银行联合八部委出台《金融业支持船舶工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加大对优质船舶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船舶企业的融资渠道及社会资本投资船舶工业渠道。为确保政策能够有效落实,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造船业的金融支持模式。

现状及问题

(一)融资缺口大。世界造船业结构性产能过剩的问题突出,我国具有竞争优势的散货船、油船等船型的需求量和价格低位运行。船舶市场处于买方市场,船东资金状况普遍不佳。据大连的造船企业反映,目前船舶建造预付款比例已经由繁荣时期的70%至80%降至2%至20%,余款在交船时才能给付。船企要垫资造船,资金缺口很大,对融资的依赖愈发强烈。

(二)银行惜贷严重。金融危机爆发后,商业银行出于自身风险考虑,将船舶业列为“限制进入”或“有限进入”行业名单,对造船企业的贷款要求持审慎态度,对风险补偿的完备性要求提高。目前,船企可将投保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保单质押获得贷款,而母公司担保已难以满足银行风险防范要求,增加了原本就利润微薄的造船企业经营成本。

(三)融资模式单一。商业银行贷款目前仍是我国造船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在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融资租赁、船舶投资基金、债券融资等在我国发展仍不成熟,难以形成有效支撑,多元化的船舶融资机制尚未建立。而且与国外银行相比,国内银行的船舶融资业务在专业性、风险控制能力及服务网络等方面均存在不足,在船舶行业产业调整、兼并重组的背景下,很难满足船企的融资需求。

(四)汇率风险防范手段不足。外汇资金使用频繁且占比高以及船舶建造周期长的特征决定了船企的汇率风险暴露。2014年人民币汇率升值过程中,船企的微薄利润被汇率波动吞噬,甚至亏损。现阶段,船企规避汇率风险的手段有限,通常只进行远期结售汇操作。而且总公司出于风险考虑,也不允许下属船舶公司运用掉期、期权、期货等进行套期保值。此外,当前的外汇管理政策也限制企业进行无实需交易背景的套期保值交易。

政策建议

为支持我国造船业转型升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但在现有融资模式下,金融支持政策的顶层设计难以落到实处。当务之急是要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构建与市场环境以及我国经济形势相适应的金融支持模式。要以支持造船企业“走出去”为目标,加强政策性金融的扶持力度,完善融资租赁机制,设立市场化的船舶投资基金,加快金融创新,建立起多元化的融资模式。

(一)支持造船业“走出去”。造船业要对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现从产品输出到产业输出。向印度、泰国等具备一定造船实力的国家进行产业转移,一方面消化我国中低端船舶制造的过剩产能;另一方面为国内集中力量建造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船舶和海工项目提供资源及空间。要充分发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投资引领作用,吸引更多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参与,以银团贷款的模式,为船企境外投资、兼并重组等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鉴于造船业跨境投融资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丝路基金的股权融资配合债权、贷款等的新型融资模式更为灵活便利,不但可以为船企境外投资提供资金支持,吸引更多的国际金融机构参与,也可为船企境外投资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降低船企境外投资风险。

(二)完善造船业金融支持模式。1.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主力军作用。从发达国家经验看,政策性金融是支持造船业发展、科技创新及转型升级的主力。在融资策略上,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大部分船舶融资,风险日益集中,要加强与国内外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同业渠道,结合自身政策优势和国内商业银行的渠道网络经营优势,解决骨干船企融资问题,加大对船舶出口买方信贷的投放力度。在金融产品上,积极引导船企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支持船企兼并重组、海外并购和创新研发。在服务模式上,创造条件为船舶出口提供船舶生产全流程“一站式”融资服务。监管部门可适当给予政策倾斜,使其充分发挥优势作用。

2.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能力。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已基本建立,船企可根据自身实力选择主板、创业板或新三板上市。对于综合实力强、发展潜力大的船企,申请上市时给予更多便利条件。要鼓励造船企业境外上市及吸引外资入股,通过引入国外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水平。另外,适时开展资产证券化,大型船企作为发起人成立SPV,将资产和未来订单打包上市,运用市场手段进行信用增级,以销售现金流作为偿还基础,在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同时有效化解债务风险。

3.深入发展多元化的船舶融资市场。一是要加快扶持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世界成熟融资租赁市场的渗透率平均在15%-30%之间,而我国约为1.6%,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政府部门要提高重视程度,加强税收政策扶持力度,加大对船舶融资租赁企业出口退税的支持,将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范围扩大至船舶及船用设备等。出台鼓励性政策支持船舶融资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租赁债权证券化等;二是要利用船舶投资基金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我国船舶产业投资基金由于政府参与程度高,股本结构过于单一,无法发挥民间融资功能。另外,我国民间融资机制也没有真正纳入法律框架。当务之急要建立船舶基金的配套法律制度,系统化《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以及税收法规在涉及船舶投资基金方面的规定。通过税收激励吸引民间投资设立有限合伙制的船舶投资基金。在准入方面给予船舶投资基金政策倾斜,要比一般的私募基金更加简易、门槛更低。拓宽船舶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放宽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船舶基金的限制。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推出各类以船舶投资基金为标的的理财产品。

(三)为造船业提供相关政策支持。1.丰富规避汇率风险的手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保值性需求纳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需原则范围。同时,不再局限于对单笔交易进行套期保值,允许银行根据企业总体资金状况对其总的风险头寸进行套期保值,以利于造船企业实施统一的风险管理,降低风险管理成本。鼓励银行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对已有的外汇衍生产品进行组合和创新,增加有效供给,满足造船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个性化需求。

2.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创造更加便利的投融资环境。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强化外汇管理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一是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增强服务意识,善于换位思考,确保政策调整与造船行业商业运作模式相协调,为船舶市场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二是不断提高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给予造船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减少对企业跨境使用资金的限制,为造船企业正常的境外投资、上市及发债等业务需求提供政策支持。三是从政策上鼓励境外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及保险公司等在我国境内开展业务,寻求投资机会,优化船舶行业金融服务市场的主体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