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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涉自贸试验区案件审判工作提供指引性思路,4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出,在金融案件审判中,全力支持金融制度创新,审慎审理涉及金融创新的各类金融纠纷案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国际惯例,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安全和交易效率。
《指引》共分七章一百条,分别为:总则、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立案与送达、审理、执行、审判机制、审判延伸工作,其中审理部分又根据合同、公司、金融、知识产权、劳动争议、房地产、行政、刑事等八大类案件具体分节规定。
在审理涉自贸试验区金融案件时,《指引》指出,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外,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涉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此类规范性文件在审判中的参照地位。
针对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机构或专业从事金融服务、贸易的法人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指引》指出,虽然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此明确规定,但是属于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所准许事项范围内的,应在维护金融秩序和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指引》又分别针对银行、保险、证券业的金融创新明确了审查标准,如对银行业的金融创新规定,依法适用金融法律、法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自贸试验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人民币资本项目兑换、利率市场化和外汇管理等银行业金融创新活动提供相应的司法保障。对与金融创新相关的交易行为所引发的纠纷,应加大对交易真实性的司法审查力度,有效防范人民币违法套利行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
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指引》从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专业中介服务、客户信息泄露几个方面做出了探索,如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机构或专业从事金融服务、贸易的法人在与客户缔约过程中,应当就其所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性质、特点、业绩、风险等主要信息向客户如实、全面的披露。违反该项义务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意或过失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就其个人信息被泄露,以及该信息泄露系被告所导致的基本事实已提供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应就其不存在泄露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或其行为与原告个人信息泄露无因果关系,或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等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在涉自贸试验区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就逃汇罪的适用,《指引》指出,自贸试验区实行特殊的外汇管理制度,对逃汇罪的适用,应区别情况审慎认定与处理,而对于洗钱类罪名,应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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