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仍需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现行有效规定。
通知还提到,除国务院规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不再审核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
通知表示,2014年3月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事项,投资者应继续按原合同、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如需变更,投资者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
商务部表示,此通知就部分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措施,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8号,以下简称《决定》)
在此之前,国务院决定派出督查组,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本周三起,国务院各督查组将派出8个组分别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