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行政处理不服,找谁说理去?
9月15日,上海市政府网公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明确:对上海自贸区行政复议案件,除了涉及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由上海市政府和浦东新区的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
《实施办法》特别强调,对上海自贸区行政复议案件,统一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复议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蒋红珍认为,借自贸区这个特殊区域,施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是一个不错的尝试。
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指的是把行政复议案集中到某一个部门或单位进行受理,譬如《实施办法》中提及的上海市政府和浦东新区政府。
“这一规定让申请人可以清楚地知道‘该找谁’。”蒋红珍说,从2011年开始,在上海市政府层面试点过复议委员会体制。但在上海全市层面,还没有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直接规定。
提出行政复议,找到上级主管单位很重要。
蒋红珍解释,除了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目前各委办局通常有双重领导体系,以市县的公安局为例,其对应的“上级”有公安厅和市县的人民政府。
这就可能导致“不知该找谁复议”的情形发生。
除了更容易找到说理人,《实施办法》第二条还规定了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海市行政机关在自贸试验区内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名业内人士提出,这可能也是个亮点,“通俗地理解,只要‘不服’,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了。”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总则第二条的表述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和“不服”有多大的区别,这可能还需要具体部门在具体案例中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