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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业务进项税发票的开具差异——税务专家在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实务培训班上的分析
时间:2014-09-18

      一直以来,作为融资租赁四大支柱之一的税收政策都是业内人士关注的重点。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售后回租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该政策对租赁行业的业务开展产生了巨大影响,2013年6月至9月甚至出现了租赁资产的“0增长”。在业界的强烈呼吁下,去年11月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4个附件,明确售后回租的差额征税政策。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针对106号文出台相应政策,就租赁公司如何获取承租人本金发票等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说明。从实践来看,各地的政策差异较大,在开展业务前,租赁公司要充分理解当地针对售后回租进项发票处理的的规定。

      在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举办的第五期融资租赁实务操作培训班上,资深税务专家对部分省份的回租业务中进项发票处理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讲解,并重点指出了个别省份的具体规定。

      (一) 山东省

      承租人可以开票不征税,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承租方向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作为纳税人销售额申报。

      (二) 深圳市

      承租方可开票但无需申报,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需申报该项销售额;承租方为自开票企业,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承租方为代开发票企业,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

      (三) 河北省

      推行零税率政策,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向出租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填“零”;承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

      (四) 上海市

      承租人可以开票但无须申报,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机打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或通用机打发票,对于部分原不领购发票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等,发生售后回租业务出售资产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临时核定发票用量。承租方向出租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设备本金销售额,承租方无须申报缴纳增值税,如一窗式比对中出现异常的,承租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融资 性售后回租合同及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系统解锁。

      税务专家强调:租赁公司在不同省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需明确当地开票具体操作模式,减少由于政策认知不同而带来的不必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