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
会议指出,今年7月国务院推出一系列措施以来,有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融资难、融资贵”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呈现缓解趋势,但仍然是突出问题。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差异化信贷政策,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有针对性地缓解融资成本高问题,以促进创新创业、带动群众收入提高。
当前融资难问题,首先管理层认定主要问题不是总量问题,央行的定向MLF和定向降准最终只传到至同业货币和债券市场,并没有真正传到至信贷市场。尤其是理财非标和同业非标受到监管规范而收缩之后,替代的融资渠道并没有打开。
一是增加存贷比指标弹性,改进合意贷款管理,完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税前列支等政策,增强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三农”等贷款的能力。
金融监管 孙海波 评:结合最近传得较多监管层调整贷存比的意见,这条带来的能量应该是最大,也是见效最为显著。事实上贷存比的调整甚至是废除业界呼声一直很高,银监会在去年在征求《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时候也明确表示贷存比落后于银行业发展,亟需调整,但由于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监会将适时协助推动立法层面的技术调整。随后今年6月底银监会发布存贷比新规,规定商业银行所有发行的债券(剩余期限1年以上)可以从存贷比分子中扣除(即发行债券可以释放信贷发放能力);规定外资行母行的存放也可以记入贷存比的分母。当时静态估计可能释放2万亿左右的存贷比意义上的信贷发放能力(注意不是释放流动性);
但是6月份的新规后,仍然有很多银行遇到央行信贷额度限制,银行的信贷能力释放总是看其短板在哪。如果信贷额度(即这里提及的“合意贷款管理”)是短板,那么贷存比的放松将失去效力。这里还有一层假设就是硬约束是在监管额度不是主动信用管理。
可以预见几点大的改动:
1)所谓弹性存贷比指标即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放纳入到存贷比的分母中,以及增加存贷比比例突破的例外情形,静态看此举将大幅度环节整个银行业贷存比压力。非金融机构存款主要有:基金公司尤其是货币基金存款(比如余额宝背后的天弘基金做的银行协议存款),保险公司尚未纳入一般存款的同业存款,财务公司的存款,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存款;民生宏观估计规模在10万亿左右;从而静态可以释放7万亿信贷发放能力。但非常怀疑其具体计算口径。
但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细节:
a.资管产品目前虽然很多投资于银行存款,但多数已经纳入到发行银行的存贷比中,事实上这正是这些银行发行此类产品动力所在。所以多数此类银行结构性理财或理财投资方向为同业存放后,数量非常有限
b.线上银行间拆借是否纳入一般存款考核,笔者认为此类业务计入存贷比概率不大,因为尚未开立同业存款账户;而且线上的同业拆借,买入返售本身央行是为了构建国内的市场基准利率,如果加入存贷比因素(伴随着存款准备金缴纳),会大幅度扰乱市场定价,尤其是同业专营部门的金融市场部不得不兼营信贷业务。让140号文关于同业专营努力处于尴尬位置。
但是如何防止部分获得银行授信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线上拆入然后线下存放这样的循环操作来套利仍然有待探讨。尽管这样的循环会随时一部分存款准备金且,但对于需要改善存贷比的银行而言仍然可取。尽管这一规模由于央行额度和银行授信额度双重限制可能不会很大。
c.是否缴纳存款准备金,这单应该是比较明确的,这也是纳入存贷比后必然伴随的措施,否则大规模监管套利随之而来。这也是年初针对余额宝
d.是否收到一般存款利率上限1.1倍央行指导利率限制,笔者认为此举虽然旨在加你企业融资,但如果受1.1倍利率约束,反而会大幅度紧缩同业市场,降低流通,适得其反。而且逐步放开利率限制也是大势所趋。所以利率上限规定不会随着存贷比变化而改变。
2)进一步强化月均考核,弱化月底及季度末的比例(为此银监会财政部和央行联合发布的存款偏离度甚至强制约束月末和季末存款偏离度,只是其技术设计使得在降低融资利率这点上有可能适得其反);
二是加快发展民营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支持银行通过社区、小微支行和手机银行等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鼓励互联网金融等更好向小微、“三农”提供规范服务。
三是支持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发展,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发挥保单对贷款的增信作用。
四是改进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机制,防止信贷投放“喜大厌小”和不合理的高利率、高费用。
五是运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资金存量,简化小微、“三农”金融债等发行程序。
六是抓紧出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七是支持跨境融资,让更多企业与全球低成本资金“牵手”。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中国装备“走出去”。
金融监管 孙海波 评:这个提法在李克强总理9月份访问自贸区就提到,如何打通境内外资金流动壁垒,用境外资金向境内有效渗透。
下面是当时的分析供参考
1. 金融监管即可做些什么具体举动?是否只是央行和银监的事?
不 得不说通过将视野拓展想海外资金是大胆举措,但海外资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注入实体经济是否有效值得怀疑,实际上还是回到境内金融机构资金运作效率这个本源问题。如果跳过国内金融机构,拓宽实体经济直接从海外融资渠道,主要是企业外债(人民币外债和外币外债)和海外债券融资(人民币和外币)。发改委目前对海 外债券融资总体规模限制比较明显,而企业的外债融资目前只有中外合资企业在投注差额度内(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金差异)才可以海外借款。中资企业个案审批,非常罕见案例。
目前监管框架下,可以想到的微调有:
1)外管局加大企业和银行的短期外债额度,但是可能要求银行和企业举证所借外债用于支持实体经济,不可否认只要境内外利差存在,多数情况还是沦为微观上获得额 度的机构套利渠道。即利差完全被这些获得额度的机构截取,而并没有传递向境内需要融资的企业。从而无法降低境内融资利率。
2)发改委加大银行中长期外债额度,且放行海外债券融资。这相对于短债是更优选择,因为不论中长期外债和还是境内企业海外直接债券融资都相对更接近于“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但外汇管理局必须容许境内外汇贷款结汇,否则扩大中长期外债对降低境内人民币利率并没有任何效果。
2. 是否能够容忍更多离岸融资行为,牺牲国内金融企业利益倒逼改革?还是选择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
1)前面第1点的讨论基本假设前提是海外资金池充足,即便大幅度放开资金回流限制,境内外利差仍然非常明显。这点能否成立又得基于3点基本假设:海外金融机构或者说海外金融市场运行效率高于境内金融机构;海外金融机构可以更有效地识别境内企业风险;且资本项目有限放开的额度不是基于监管机构审批制度,而是基于固定计算公式(如实收资本、销售额、进出口额等)以防止额度转让贩卖加长融资链条。
如果借助离岸金融市场的力量来倒逼境内人民市场利率,那么选择双向开放人民币流动促进人民币离岸市场是必然选择。而且相较于外币,离岸人民币可控性较强,宏观上也不易引起国际债务危机。
怎样利用离岸人民币市场服务境内企业融资,目前已经有很多尝试,如香港银行对前海企业的跨境人民币贷款、新加坡银行对苏州工业园区和天津生态城的跨境人民币贷款、集团公司通过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由海外子公司上存资金;但遗憾的是其他渠道离岸人民币资金回流基本都是流向境内金融体系或银行间市场,难以有效传递向 境内实体企业(比如RQFII, 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额度有限2-10亿),海外清算行参与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是否可以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甚至是全国推广是下一步期待的改革重点。
但冷静地看待这些已经试行或假设可以推广的金融开发政策,对降低国内金融市场利率效果,我的结论相当悲观。从目前试点的情况来看,运行模式都是海外金融机构的境内联行(比如中行香港如果想放款给前海地区企业,一般都是深圳中行推荐的客户,风险审批也多数以来境内联行)。而人民币债券发行也都集中在大型房地产 企业(因为境内政策压制)和部分央企(多出于境内外政策利差套利和部分海外项目融资),对境内需要扶持的非房地产企业以及民营企业融资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毫无帮助。也即海外金融机构并不能有效识别国内一般企业的“风险”。
2)另一种思路,如果海外资金无法解决境内融资问题,但问题根源的确在于国内金融机构效率,开放的重点就不在于资金流,而是借扩大机构准入推动国内改革。银监 会刚刚发布的《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算是对总理要求的迅速回应(事实上可以看出各金融监管机构储备了大量的改革措施,应对高层的诉求,选择时机对外发布;这样的时机选择政治上正确,但有时候立法技术处理是否到位征求意见是否到位值得商榷。最近存款偏离度便是一个负面案例,另外一篇短评详细探 讨)。还有值得期待的外资持境内金融机构股权比例突破。
这是自去年民营银行试点之后又一突破现有国有垄断的银行业举措。
3)此外还需要分析有多少是金融体系的问题。如果不是金融体系的问题,无论如何修改金融监管体系,设法引入海外资金终归是徒劳。
八是完善信用体系,提高小微企业信用透明度,使信用好、有前景的企业“钱途”广阔。
九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调整“虚高”的贷款利率。
十是健全监督问责机制,遏制不规范收费、非法集资等推升融资成本。用良好的融资环境,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底气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