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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警惕融资领域刑事法律风险
时间:2015-03-26

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统计,2014年全年P2P问题平台数达275家,其中纯粹诈骗平台有126家,也就是说,近一半的P2P是问题平台。(数据引自 http://money.163.com/15/0316/02/AKPURGKU 00254SUA.html)。这一数据令人忧虑,无论是新兴的网络金融,还是传统的融资领域,都无时无刻不存在“非法集资”这一法律风险。

2015年以来事务所接受咨询、委托的有关非法集资业务也越来越多,我们在处理案件的同时,也不禁产生了一系列疑问和思考。

投资人为什么被骗?

投资人在投资时,一般只接触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对于投资渠道、投资项目的介绍往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观上,业务人员从自身角度考虑,势必想要促成投资;客观上,业务人员本身对于投资风险评估的能力有限。

案例回顾

近日,某投资地产项目失利,血本无归的客户向律师咨询其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初步审阅后发现:合同中,有限合伙的“壳”(登记主体),却套用了许多信托计划的概念,文本十分不规范;文本上明确约定通过股东借款专款专项投资给某个项目公司,但经查询,相关投资主体(包括其管理人等其他关联方)均未登记为项目公司股东;在政府土地出让公开的网站上,也没有项目公司竞拍获得相关地块的信息。

我们发现,出现此类情况一方面是因为投资人信息严重不对称,另一方面是自身风险意识不高。机构投资人比较注重对投资项目的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这些调查报告是其内部过会的前提。而个人投资人往往忽略这一点,即使是个人投资人通过平台或管理人进行投资,也不太会去关注这些平台或管理人委托第三方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即使是第三方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很多时候尽职到什么程度也是一个疑问,举例来说,有的被投资人会伪造一些用于符合投资人投资标准的文书、财务凭证,如果律师和会计师只是简单的形式审查,也较难发现问题。

被投资人/管理人为什么“出问题”?

很多项目公司或管理人的一些商业习惯,都暗藏了许多刑事风险。实务中接触的很多高管都认为自己不偷不抢正常纳税,按照约定的条件归还就不会出事。但是,一旦真的兑付不能了,程序上的、形式上的瑕疵就成为重大的刑事风险。

实例回顾

最近,一位近郊老总因合作伙伴被经侦立案电话求助律师,其合作伙伴平时除经营酒店、商业综合体之外,还经营其他行业的实体,缺钱时通过自己的实体向圈中十几个好友融资。这次资金周转不过来了,还不出钱就“出问题”了。研究其协议后发现,概念上较模糊地使用“合作协议”,钱没有正当原由地流转,其实质仍然是简单的民间拆借。在他们看来,在文本概念上模糊处理,就可以规避“非法集资”的风险。

事实上,上述观念恰恰犯了刑事法律风控的大忌。因为民事诉讼以请求权基础为逻辑起点,而刑事诉讼的本位是犯罪行为。通俗来说,民事诉讼关注的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刑事诉讼关注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即,只要一种行为满足了《刑法》的构成要件,就会被认定为是刑事犯罪。因此,不仅是所谓的“合作协议”,即使是十分严谨的系列合同,只要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反《刑法》的行为,就存在刑事法律风险。

如何控制风险?

对于投资人来说,投资人应尽可能对投资的项目公司、平台、管理人有一个基本的检索,这项检索工作在一些公开网站就可以完成。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业务员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和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如果项目已经产生兑付问题,则应尽快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调查。如发生大面积违约、资产急剧萎缩、预判执行困难,建议尽早委托律师梳理证据进行控告、报案。

对于被投资人或管理人来说,除了日常的合同制作、合同管理之外,更应该注重“投后管理”。正如上所述,合同制作、合同管理概念上只是形式问题,只是把商人之间的商业谈判的内容根据法律的要求固定下来,形成权责相符的文本。但如何履约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关注怎么说的同时,更应该关注怎么做。民事法律关系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解决,商人的行为恐怕就是《刑法》规制的范围了。重视投后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在投资期限内运营项目,方可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