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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脱保,融资租赁公司为承租人的交通事故买单
时间:2015-05-13

在融资租赁的实务操作中,汽车作为比较特殊的租赁物,极为容易发生诸如标的物灭失、毁损或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等种种问题,这些问题通常让融资租赁公司承担了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汽车融资租赁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都会强制要求承租人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各种指定保险。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近期受理的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融资租赁公司已经约定了承租人应负责投保交强险,但由于未做好租赁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交接,最终融资租赁公司仍为承租人的交通事故买了单。

案情回顾1融资租赁公司A与B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0年5月3日至2011年6月3日除非租赁期满B留购车辆,车辆所有权归A;B在租赁期间以A为受益人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车辆盗抢险,并保证租赁期内该保险有效。22011年6月13日,B驾车撞伤C3融资租赁公司A向C赔偿18万后诉至法院要求B承担连带赔偿18万4经查明,交强险期间为2010年5月8日至2011年5月7日到期后B未按约续保案件争议焦点

租赁车辆处于交强险脱保状态,一旦产生损失过错究竟由谁承担?

1在本案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对于租赁物的投保期间约定为租赁期间,而交通事故发生时,租赁期间已经届满,故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2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A公司仍为车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当承担交强险投保义务,故其对租赁车辆交强险脱保存在过错。3

租赁期满后,B未办理留购手续理应不再使用租赁车辆,同时B在明知车辆脱保知情的情况下还驾驶车辆上路,故B对于车辆交强险脱保产生的损失也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A公司与B对于租赁车辆交强险脱保产生的损失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同等责任。星律师有话说

本案中,租赁公司最终为承租人的交通事故买单,为融资租赁公司今后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带来了几点启示:

1合同明确租赁物“空窗期”的投保主体

对于租赁期届满但所有权还未发生变化的租赁物,应当明确处于“空窗期”的租赁物投保义务由承租人承担。特别是在租赁期满,租赁物所有权虽仍属于出租人,但租赁物尚处在承租人控制范围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予以明确约定,以保护融资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还应当在租赁合同中进一步约定一旦承租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进行全额追责。

2谨慎选择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主体

汽车租赁由于租赁物具有特殊性,因此租赁公司往往在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选择上摇摆不定。实质上在汽车融资租赁过程中,租赁物最好能够归属在承租人名下,保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统一。当然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租赁公司的利益,租赁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租赁公司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

3规范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交接本案中租赁期满,但所有权还未发生变化,租赁物却仍由承租人使用,对租赁公司存在极大的风险。建议在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过程中,出租人要做好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交接工作,规范内部风控流程。避免发生本案中的情况,为别人的过错买单!